2023年,我市义务教育入学招生工作保持基本政策稳定,进一步优化操作方式。保持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入学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坚持 “以区为主、划片对口、免试就近入学(术语解释)”,强化政府兜底的责任担当,保证每一名适龄儿童、少年享有政府指定的公办学校学位;坚持“公民 同招”(术语解释),民办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提前选择生源,不允许考试,不允许“掐尖”,对报名数超过招生计划数的实行电脑随机录取,切实维护义 务教育良好的教育秩序和生态。
相关网址:学校信息查询入口
1、我市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新生入学有三个程序:
一、是5月5日-20日按规定网上登记信息;
二、是7月3日前领取由区人民政府发放的《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
三、是7月5-6日持《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到指定公办学校报到。符合入学条件但未在规定时间按要求进行登记的新生,统一于8月25-31日到各区教育局补办手续,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2、我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收新生有三个程序:
一、是网上报名。全市民办小学和民办初中均实行网上报名。凡有意选择民办学校上学的学生,于7月7-9日登录《武汉市中小学入学招生学籍一体化管理平台》进行网上报名(具体操作指南届时将提前发布)。每位学生只能选报1所学校,重复报名无效。凡有意选择民办小学和民办初中上学的学生,必须先持《通知书》到政府指定的公办学校报到,办理有关手续。
二、是招生录取。报名数小于招生计划数的,采取登记注册方式招生;报名数大于招生计划数的,采取电脑派位方式招生。电脑派位招生全市统一于7月15日进行。录取结果将以短信方式提示家长。
三、是缴费确认。已被民办学校录取的学生,应于7月25日前到学校缴费确认。未按时缴费的,视为自动放弃录取资格。
凭学生信息(姓名、身份证号或国网学号)登录“皇家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入学服务系统”,选择对应学校进行网上报名。
登录“皇家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入学服务系统”查询审核结果
持《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到指定公办学校报到。
咨询电话: 027-82220407
问题1:小学新生入学年龄有什么规定?
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周岁的计算以每年的8月31日为时限。
问题2: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的划片范围是如何确定的?
解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要求,各区对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和家庭房产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在此基础上,各区教育局根据本区学校分布、学校规模、适龄儿童少年人数等因素,合理安排学校招生计划。在保持基本稳定的前提下,为每一所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划定服务范围。鉴于一些地方人口分布和学校布局具有不均匀性、街区形状具有不规则性,就近入学并不意味着直线距离最近入学。
问题3:武汉市户籍子女如何安排入学?
解答:坚持以区为主,由户籍所在地区教育局安排入学。户籍和房产证一致的,安排对口入学;户籍和房产证不一致的,由户籍所在地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特殊情况由区教育局和学校组织有关部门甄别认定后处理
问题4:非武汉市户籍子女如何安排入学?
解答:符合条件的非武汉市户籍随迁子女可以申请在我市接受义务教育。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我市居住证、劳动合同(或者经营许可证)等能表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按居住证所在区的要求登记,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纳入《通知书》发放范围。
问题5:港澳台居民子女如何安排入学?
解答:符合条件的港澳台居民随迁子女可以申请在我市接受义务教育。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我市居住证、劳动合同(或者经营许可证)等能表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按居住证所在区的要求登记,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纳入《通知书》发放范围。
问题6:百万大学生留汉创业就业人员的子女怎样入学?
解答:根据我市百万大学生留汉创业就业工程有关政策规定,已办理户籍由市外迁入我市的大学生,其子女无论户口是否已迁入我市,均可在我市接受义务教育,由其落户所在区教育局按政策安排入学。
问题7:拆迁户子女怎样入学?
解答:按照《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中“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迁出原地后的义务教育入学,征收之时可一次性选择6年内继续在原户籍所在地按照原招生办法入学,或者在迁入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划片招生的就近学校入学”的规定,由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供相关材料(如拆迁协议、房产证、租房协议等),向区教育局提出申请,由区教育局安排入学。
问题8:二孩(或三孩)入学能否申请与大孩在同一所学校就读?
解答: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的政策,坚持划片对口就近入学的基本原则,在第一个孩子非择校入学的前提下,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原则上将二孩(或三孩)安排在同一所公办学校就读。
问题9:跨区入学手续如何办理?
解答:凡因搬迁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跨区入学的小学毕业生,按全市统一规定时间(5月15日-19日),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填写登记表,学校审查同意后,分别到所在区教育局和跨入区教育局办理跨区入学手续。
问题10:缓学或者免学手续如何办理?
解答:对于因身体健康等原因确需缓学的适龄儿童、少年,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区教育局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缓学,不得擅自以在家学习替代国家统一实施的义务教育。
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制度,是公共法律体系服务的组成部分。
《湖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 公民对下列事项需要代理,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助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和维护其他劳动保障权益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产生民事权益的;
(七)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主张民事权益的;
(八)因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损害、食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以及农业生产资料等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请求赔偿的;
(九)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事项。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按照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县(市、区)公布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以内执行。
申请法律援助的公民能够证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视为符合经济困难标准,可以简化程序,不再进行法律援助经济状况审查:
(一)属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
(二)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或者生活困难补助金的;
(三)在社会福利机构由政府供养的;
(四)重度残疾或者患有重大疾病且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五)人民法院给予司法救助(术语解释)的。
农民工因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工伤赔偿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湖北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
(一)向应当对相关事项提供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二)符合法律援助事项范围;
(三) 申请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状况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
其中第一个条件相关规定:《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四条:公民就本条例第十条所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
(一)请求国家赔偿的,向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向提供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向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向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五)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向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湖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六条:诉讼法律事项的申请,由申请人向受案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同级法律援助机构提出;非诉讼法律事项的申请,由申请人向住所地或事由发生地的基层法律援助机构提出。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第八条:公民因经济困难就《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事项申请法律援助的,由义务机关所在地、义务人住所地或者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依法受理。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公民因经济困难申请刑事法律援助的,由办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的,由最先收到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其中第二个条件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公民可以就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咨询。第十一条: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湖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法律援助的范围包括:
(一)刑事案件;
(二)请求给付抚育费、扶养费、赡养费的法律事项;
(三)除责任事故以外的因工伤请求赔偿的法律事项;
(四)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事项;
(五)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基本生活费、最低生活保障金、社会保险费、劳动报酬的法律事项;
(六)请求国家赔偿的法律事项;
(七)其他确需法律援助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的通知》第二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申请法律援助:
(一)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一级或者二级智力残疾的;
(二)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
(四)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节选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积极回应人民群众诉求,在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湖北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事项范围基础上,把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民生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范围,帮助困难群众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基本生产生活方面的问题。主要包括:
(一)请求因工伤事故、医疗事故、交通事故、产品质量等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基本生活费、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社会保险待遇的;
(三)主张劳动权益的;
(四)主张义务教育权利的;
(五)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请求维护合法权益的;
(六)因遭受食品药品安全、环境污染等事故请求维护合法权益的;
(七)因农资产品、土地承包、宅基地、相邻权、拆迁、征地等产生纠纷的;
(八)不服司法机关生效的裁判、决定且申诉人聘不起律师的。逐步开展为不服司法机关生效刑事裁判、决定的经济困难申诉人提供法律援助的工作。探索建立法律援助参与刑事和解、死刑复核案件办理工作机制。围绕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鼓励具备条件的县(市、区)对审判阶段未聘请律师的被告人一律指派律师提供辩护,推进刑事法律援助全覆盖。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先行先试,对湖北籍军人军属申请法律援助免于经济困难条件审查,不设法律援助事项范围限制,实现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全覆盖
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
1、降低老年人法律援助的门槛,把民生领域与老年人权益保护密切相关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范围,如医疗、保险、救助、赡养、住房、婚姻、财产继承和监护等领域的法律事项。
2、对涉及儿童权益保护的案件,妇女请求入学、用工、劳动保护及离婚维护合法权益的案件一律提供法律援助。
3、高校法律援助工作站就中小学、高校易发多发涉法矛盾纠纷为困难师生无偿提供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
4、军人军属申请的下列事项,属于法律援助范围:请求给予优抚待遇的;涉及军人婚姻家庭纠纷的;因医疗、交通、工伤事故以及其他人身伤害案件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请求赔偿的;涉及农资产品质量纠纷、土地承包纠纷、宅基地纠纷以及保险赔付的;涉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的;涉及劳动争议的;涉及相邻关系纠纷的;人民法院立案的土地承包纠纷、宅基地纠纷。5.困难职工、农民工和劳动模范因用人单位下列违法行为造成权益受侵害的,可以向工会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因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给劳动者造成损害,请求赔偿的;
(二)因用人单位法定期限内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缺失法定条款、或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未出具证明,造成损失请求支付工资或提出赔偿的;
(三)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造成损害,请求赔偿的;
(四)因用人单位违反试用期或服务期约定,请求支付赔偿金的;
(五)因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经济补偿金的;
(六)因用人单位违法行为致使劳动者身体遭受伤害,请求赔偿的;
(七)发生工伤事故,请求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享受工伤待遇的;
(八)因用人单位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权益,请求纠正或赔偿的;
(九)因用人单位作出违法的处分、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或强迫辞职的,请求改正、恢复劳动关系或提出赔偿的;
(十)因用人单位违法裁员,请求纠正或赔偿的;
(十一)因劳动者参加工会活动被解除劳动关系,请求恢复工作或赔偿的;
(十二)根据国家或我省有关规定,确需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情形。
工会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会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一)因依法履行职责被解除劳动(聘用)合同,请求恢复工作或赔偿损失的;
(二)因依法履行职责被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免除职务或降低职级,请求纠正或赔偿损失的;
(三)工会主席、副主席在任期内被解除劳动(聘用)合同、调离原工作岗位、免除职务或降低职级,请求纠正或赔偿损失的。
(四)根据国家或我省有关规定,确需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情形。其中第三个条件相关规定:《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三条:本条例所称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事业的需要规定。申请人住所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与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不一致的,按照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执行。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申请人持有下列证件、证明材料的,无需提交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二)农村特困户救助证;
(三)农村“五保”供养证;
(四)人民法院给予申请人司法救助(术语解释)的决定;
(五)在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出资供养或者由慈善机构出资供养的证明材料;
(六)残疾证及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无固定生活来源的证明材料;
(七)依靠政府或者单位给付抚恤金生活的证明材料;
(八)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生活出现暂时困难,正在接受政府临时救济的证明材料;
(九)法律、法规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能够证明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困难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节选进一步降低法律援助门槛。执行以城镇居民最低工资标准和农村居民上年度人均纯收入为上限的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实现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与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的有机衔接、动态调整,切实扩大法律援助覆盖人群范围,使法律援助制度惠及低收入群体。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于经济困难审查:
(一)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特困户救助证、五保供养证等证件的;
(二)可以证明是在养老院、孤儿院等社会福利机构供养或依靠政府、单位给付抚恤金生活的;
(三)可证明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生活出现暂时困难,正在接受政府临时救济的;
(四)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五)农民工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的;
(六)请求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
(七)请求保障无固定生活来源残疾人合法权益的;
(八)请求保障无固定生活来源老年人合法权益的;
(九)申请事项法院已立案并决定予以司法救助(术语解释)的。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先行先试,对湖北籍军人军属申请法律援助免于经济困难条件审查,不设法律援助事项范围限制,实现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全覆盖。
线下登记办理需自行前往办事点现场登记办理
皇家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政务服务中心 点击查看地图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至12:00,下午14:00至17:00(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湖北省皇家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后湖五路16号皇家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局综合窗口
办理窗口:二楼司法综合办事窗口
办公电话:027-82730148
皇家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法律援助中心
地址:皇家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长春街53号
办公时间:工作日,8:30—12:00,14:30—17:30
联系电话:027-82715633
在湖北省政务服务网、鄂汇办移动端、各政务服务大厅查询设备等查询。
问:未成年人被别人利用实施犯罪行为,会构成犯罪吗?
答:有些不法分子会通过给未成年人买东西、请吃饭等方法帮助他们实施犯罪行为,如帮助他们携带毒品等。如果未成年人明知是犯法的,仍然帮助,而且已经满了16周岁,就会构成犯罪。遇到这种情况,你一定不要被他们的花言巧语所欺骗,要想办法立即报警。
问:我犯罪了,名誉还能够享受保护吗?
答:你虽然犯罪了,但是你的名誉仍然受到保护。处理案件的司法人员、律师及其他了解案件的人员不能将案件信息泄露,也不能将你犯罪的情况随意透露给他人。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的书籍出版物以及网络等都不能披露你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其他能够推断出你实施犯罪的资料。
问:未成年人起诉时,没有钱缴纳诉讼费怎么办?
答: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诉讼时,人民法院会按照法律规定收取诉讼费。如果你生活困难,没有能力缴纳诉讼费,符合下列情况,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缓、减、免交诉讼费:追索抚育费、抚养费、抚恤金的;孤儿可以免交诉讼费;患有严重疾病;交通、医疗事故或因为产品质量有问题造成伤害请求赔偿的;正在接受法律援助的;因见义勇为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社会福利机构、社会救助站、SOS儿童村(术语解释)以及特殊教育机构中的未成年人;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户、没有其他收入的。
相关网址:常见问题
企业开办业务包括:企业设立登记、社保登记、医保登记和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登记、公章刻制(术语解释)、发票申领、银行开户等全流程办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由其登记的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公司;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公司;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术语解释)授权登记的其他公司。
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辖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区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术语解释)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登记的公司。 前款规定的具体登记管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但是,其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由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
(一)《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
(三)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四)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
(五)住所使用相关文件
(六)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七)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相关网址:内资公司设立登记
需前往皇家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政务大厅现场登记办理
需自行前往皇家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政务大厅现场登记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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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管理的性质是什么?是否是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其他手续的前置条件?
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备案,既可以在营业执照签发前,也可以在营业执照签发后30日内;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可在变更事项发生后30日内办理,且设立和变更均是通过备案系统在线填报和提交备案申报材料,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机构仅对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提交的备案信息和相关文件形式上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核对,对申报事项是否属于备案范围进行甄别。属于备案范围的,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备案完成后,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可自愿向备案机构领取备案回执。 因此,与行政许可不同,备案管理属于告知性备案,不是企业办理其他手续的前置条件。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以承诺书形式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备案机构在备案阶段仅对填报信息进行形式审查,领取备案回执也不是强制性要求。这与目前外资逐案审批制有着根本性区别,是方便企业、服务企业的“真备案”制度。
武汉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推荐外籍高层次人才申请在华永久居留的办法
武汉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以下简称武汉试验区)符合认定标准的外籍高层次人才,经武汉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协调领导小组授权,由市招才局负责认定推荐。外籍高层次人才是指武汉试验区区域内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申请的外籍高层次人才,且符合《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武汉全面创新改革示范区推荐外籍高层次人才申请在华永久居留的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之条件者。
(一)外籍高层次人才申请永久居留推荐表;
(二)申请人本人有效护照及签证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个人承诺书;
(四)单位推荐情况证明;
(五)证明其属于外籍高层次人才的相关材料;
(六)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在线申请
外籍高层次人才
(一)申请。申报单位登录“武汉城市合伙人”网站,点击“永居申请”进入“国际人才自由港网上办平台”,完整填写《外籍高层次人才申请永久居留推荐表》,并上传相应申报材料。所在单位经不少于5日的公示后,提出推荐意见,同意推荐的,上传有关推荐意见。
(二)初审。各区(开发区)招才局,根据有关要求受理申报,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核实,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平台上传审核意见。审核通过的,报送市招才局;审核不通过的,应说明理由。
(三)推荐。市招才局对各区(开发区)招才局的申请进行认定,符合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服务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武汉全面创新改革示范区建设出入境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鄂公通〔2017〕69号)中“武汉市高层次人才计划入选者”,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予以推荐的,在相关网站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符合其他认定标准的,经第三方机构核实后,在相关网站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予以推荐的,由市招才局提交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外国人服务“单一窗口”,申请人可按照有关要求携带其他申请材料到该窗口办理永久居留申请。
在“国际人才自由港网上办平台”查询审核结果。
审核通过后由市招才局提交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外国人服务“单一窗口”,申请人可按照有关要求携带其他申请材料到该窗口办理永久居留申请。
1.申请形式是什么?
窗口申请和网上申请。
2.办理该项业务需要哪些材料?
具体需要哪些材料在服务指南中有详细的说明
2023年,我市义务教育入学招生工作保持基本政策稳定,进一步优化操作方式。保持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入学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坚持 “以区为主、划片对口、免试就近入学(术语解释)”,强化政府兜底的责任担当,保证每一名适龄儿童、少年享有政府指定的公办学校学位;坚持“公民 同招”(术语解释),民办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提前选择生源,不允许考试,不允许“掐尖”,对报名数超过招生计划数的实行电脑随机录取,切实维护义 务教育良好的教育秩序和生态。
相关网址:学校查询入口
相关网址:查看对口划片入口
相关网址:查看招生入学细则入口
1.辖区内小学应届毕业生;
2.户籍在皇家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学籍不在皇家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的小学应届毕业生;
3.非武汉市户籍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为持续推进区域教育均衡发展,部分热点公办初中的部分学位在全区内实行网上报名、电脑派位入学方式。
报名数小于招生计划数的,采取登记注册方式招生;报名数大于计划招生数的,采取电脑派位方式招生。
参加“多校划片”电脑派位且被录取的学生,不影响优质高中“分配生”资格。
凡符合条件且有意向报名的新生,由其监护人凭学生信息(姓名、身份证号或国网学号)登录皇家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入学服务系统,选择对应试点初中学校实施网上报名。
学生监护人可以登录皇家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入学服务系统查 询结果。
初中新生报到时间为7月5日至6日,家长务必在规定时间内凭小学发放的《义务教育通知书》到政府指定的公办初中学校报到。
民办初中招生入学方式: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初中报名数小于招生计划数的,采取登记注册方式招生;报名数大于招生计划数的,采取电脑派位方式招生。网上报名方式待市教育局发布后由原毕业学校班主任告知,7月15日由区教育局组织实施,7月16日至18日公示电脑派位录取名单并完成到校确认。
咨询电话:027-82220407
问题1:我市义务教育入学招生的基本政策是什么?
解答:2023年,我市义务教育入学招生工作保持基本政策稳定,进一步优化操作方式。即:保持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入学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坚持“以区为主、划片对口、免试就近入学”,强化政府兜底的责任担当,保证每一名适龄儿童、少年享有政府指定的公办学校学位;坚持“公民同招”,民办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提前选择生源,不允许考试,不允许“掐尖”,对报名数超过招生计划数的实行电脑随机录取,切实维护义务教育良好的教育秩序和生态。
问题2: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的划片范围是如何确定的?
解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要求,各区对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和家庭房产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在此基础上,各区教育局根据本区学校分布、学校规模、适龄儿童少年人数等因素,合理安排学校招生计划。在保持基本稳定的前提下,为每一所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划定服务范围。鉴于一些地方人口分布和学校布局具有不均匀性、街区形状具有不规则性,就近入学并不意味着直线距离最近入学。
问题3:武汉市户籍子女如何安排入学?
解答:坚持以区为主,由户籍所在地区教育局安排入学。户籍和房产证一致的,安排对口入学;户籍和房产证不一致的,由户籍所在地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特殊情况由区教育局和学校组织有关部门甄别认定后处理。
问题4:非武汉市户籍子女如何安排入学?
解答:符合条件的非武汉市户籍随迁子女可以申请在我市接受义务教育。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我市居住证、劳动合同(或者经营许可证)等能表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按居住证所在区的要求登记,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纳入《通知书》发放范围。
问题5:港澳台居民子女如何安排入学?
解答:符合条件的港澳台居民随迁子女可以申请在我市接受义务教育。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我市居住证、劳动合同(或者经营许可证)等能表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按居住证所在区的要求登记,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纳入《通知书》发放范围。
问题6:百万大学生留汉创业就业人员的子女怎样入学?
解答:根据我市百万大学生留汉创业就业工程有关政策规定,已办理户籍由市外迁入我市的大学生,其子女无论户口是否已迁入我市,均可在我市接受义务教育,由其落户所在区教育局按政策安排入学。
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是指武汉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在全国联网定点医疗机构(武汉市定点医疗机构除外)住院享受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的服务。
参保人在异地就医,可通过线上线下申请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备案成功后,可持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在所在就医地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直接联网结算。
(一)线上备案:可网页登录“湖北省政务服务网”、手机登录“鄂汇办”APP、“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申请办理。(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仅办理跨省备案)
相关网址: 在线办理入口(二)线下备案:辖区医保经办机构、街道、社区可办理异地登记备案手续。
自行前往
相关网址:在线办理入口
1、什么叫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是指武汉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本市参保人员”)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在全国联网定点医疗机构(武汉市定点医疗机构除外)住院享受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的服务。
2、哪些人员可以办理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备案?
符合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下列参保人员,可以申请办理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
(一)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指退休后在武汉市以外定居并且将本人户籍从武汉市迁入定居地的人员。
(二)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指武汉市以外的地域居住生活,符合当地居住规定的人员。
(三)常驻异地工作人员:指用人单位派驻武汉市以外的地域工作的人员。
(四)异地转诊转院人员:指符合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政策规定的人员。
3、如何办理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备案?
单位或个人持二代以上社会保障卡、户口簿(复印件)或居住证、 暂住证(术语解释) (可通过传真、电子邮箱等便捷途径报送资料)并填写《武汉市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即可办理异地就医登记备案手续。 农民工和就业创业人员可通过窗口、电话、网络等渠道承诺其农民工或就业创业人员身份,登记备案信息。
在异地突发疾病、急诊抢救就近入院时可先就诊,入院2个工作日内,可通过电话等方式登记备案,并用传真、邮件等方式提交紧急抢救门诊病历、相关检查报告单等资料。 转院人员需出具我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转诊转院证明即可备案。 异地就医登记备案不设备案有效期;转诊、急救人员备案,一次备案对应一次就医结算。
相关网址:异地就医常见问题
局办公室电话:027-82288615
医疗保障管理科电话:027-82288581
政策咨询电话:027-82288581
申请人需为自然人或企业法人。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注册登记。
申请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统一社会代码信用证书等有效身份证明),其它见列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
(三)居住证
(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五)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六)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2、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3、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国产车)
4、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术语解释)(进口车)
5、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第三联原件(若通过联系核查的,可不提供)
6、车船税纳税或免税凭证(在交强险凭证上签注已纳税信息或按照《车船税法》规定予以免征车船税的的除外)(若通过联系核查的,可不提供)
7、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书(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的,或机动车所有人委托他人代办的)
8、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身份证明)(代理人),详见列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
(三)居住证
(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五)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9、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有效期三十天)(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的免于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除外。但免于检验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提交:
(一)国产机动车出厂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的;
(二)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进口后两年未申请注册登记的;
(三)申请注册登记前发生交通事故的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注册登记。
审核情况以短信方式发送至办理人
身份证明是指什么?
1、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该单位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等证件、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的内设机构,本身不具备领取《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条件的,可以使用上级单位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等证件作为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上述单位已注销、撤销或者破产,其机动车需要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解除抵押登记、注销登记、解除质押备案、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已注销的企业的身份证明,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证明。已撤销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其上级主管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已破产的企业的身份证明,是依法成立的财产清算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
2、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的身份证明,是该使馆、领馆或者该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出具的证明;
3、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
4、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指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
5、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如已领取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则持该证直接办理。
6、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所持有的有效期六个月以上的公安机关核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如已领取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则持该证直接办理。
7、华侨(术语解释)的身份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8、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居(停)留期为六个月以上的有效签证或者居留许可,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9、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结婚除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履行法定的程序。根据本条规定,结婚登记是结婚的必经程序。
结婚登记是国家对婚姻关系的建立进行监督和管理的制度。登记制度,可以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原则(术语解释)的贯彻实施,保证婚姻当事人及其子女的身体健康,避免违法婚姻,预防婚姻家庭纠纷的发生,同时也是在婚姻问题上进行法制宣传的重要环节。认真执行关于结婚登记的各项规定,对于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四)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五)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六)双方自愿结婚;
(七)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八)当事人持有《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术语解释)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证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居民户口簿
(三)三张二寸近期免冠合影证件照
(四)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五)军人身份证件
皇家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妇幼保健院
医院地址:皇家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后湖南路69号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8:30-12:00、下午2:00-5:00
预约电话:027-82657787(工作时间)、027-82819538(24小时)
皇家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办理地址:皇家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兴业南路3附1号(御景东方小区东南门旁)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
预约电话:027-82414472
涉外婚姻请联系湖北省民政厅涉外婚姻登记处,联系电话:87582092
地址:洪山区雄楚大道399号(省民政厅大院备灾中心大楼5楼)
在湖北省政务服务网、鄂汇办移动端、各政务服务大厅查询设备等查询。
办理该项业务需要哪些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居民户口簿
3、三张二寸近期免冠合影证件照
4、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5、军人身份证件
在我国,离婚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
协议离婚指的是离婚当事人双方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权债务等问题完全协商一致后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解除婚姻关系的离婚方式。
诉讼离婚指的是离婚当事人无法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协商一致或者另一方不想离婚,单方面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离婚方式。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术语解释);
4、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5、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6、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7、内地居民办理离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8、现役军人办理离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居民户口簿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结婚证
4、自愿离婚协议书
5、二张二寸近期免冠单人证件照
6、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7、军人身份证件(术语解释)
皇家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办理地址:皇家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兴业南路3附1号(御景东方小区东南门旁)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
预约电话:027-82414472
涉外婚姻请联系湖北省民政厅涉外婚姻登记处,联系电话:87582092
地址:洪山区雄楚大道399号(省民政厅大院备灾中心大楼5楼)
1、网上预约受理省内结婚登记、离婚申请、补领结婚证和补领离婚证的申请。
2、结婚登记、离婚申请、补领婚姻证预约向内地居民和军人开放。
3、当事人应选择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进行预约。
4、网上预约须提前两个工作日申请,最长可以预约一个月(自然月)内的工作日。详见相关婚姻登记机关预约计划。
5、为节省当事人现场办理时间,预约时需按提示上传相关证件及证明材料。请根据以下情形,提前做好准备:
(一)婚姻状况为未婚的,提供本人身份证(正面 、 反面) , 户口簿皇家国际 、 户口簿本人页 ( 集体户口提供有单位盖章的户口簿皇家国际复印件和本人户口卡片 );
(二)婚姻状况为离婚的,除了提供①所需材料外,还需提供“离婚证书”(网上能查到的,可不提供),或人民法院离婚调解书 (人民法院判决书)。一审判决书需附生效证明;
(三)婚姻状况为丧偶的,除了提供①所需材料外,还需提供配偶“死亡证明 ”;
(四)军人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正面、反面),军人证件及“ 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
(五)预约离婚申请的,除了提供①所需材料外,还需提供“ 结婚证 ”和“ 离婚协议书 ”;
(六)预约补领婚姻证的,除了提供①所需材料外,还需提供“婚姻档案 ”(网上能查到的,可不提供)或“ 婚姻登记相关证明材料 ”;
6、双方户口簿和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应先到公安部门更正;证件丢失或超过有效期的,应先到公安部门补办证件。
7、预约提交成功后,收到登记机关审核通过的短信即表示预约成功,也可通过网上查询或致电登记机关查询预约结果。若预约失败,可再次预约。预约遇到问题的,请直接联系婚姻登记机关。
8、预约成功后,结婚登记或补领结婚证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携带有关证件(原件)、相关材料、双方近期2寸半身免冠合影照片3张;离婚申请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携带有关证件(原件)、相关材料、离婚协议书,在预约时间内,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9、预约计划由各地婚姻登记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制定。详情可电询相关婚姻登记机关。
预约提交成功后,收到登记机关审核通过的短信即表示预约成功,也可通过网上查询或致电登记机关查询预约结果。若预约失败,可再次预约。
办理该项业务需要哪些材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 居民户口簿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结婚证
4 自愿离婚协议书
5 二张二寸近期免冠单人证件照
6 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7 军人身份证件
《居住证暂行条例》(术语解释)规定:“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同时还为居住证持有人列出了六大基本公共服务和七项便利。
政策文件:[省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政策文件:武汉市居住证服务与管理暂行办法
1、首次申领居住证
(一)在本市居住的非本市户籍公民,居住登记时间满半年的,可以申领居住证;
(二)符合缴纳社保、就学就读、就业创业、与本地户籍人员结婚等情形之一且时间超过半年的居民,办理居住登记后,不受居住登记满半年的限制,可以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
2、换领、补领居住证
居住证持有人姓名、性别、民族、公民身份号码变更,出生日期更正或者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遗失的,应当换领、补领居住证。
3、流动人口居住登记
非本市户籍公民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七日内,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申报居住登记。
4、核发居住证(签注居住证)
持证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签注手续。 注:武汉市所需材料:《武汉市居住证申领、补(换)、签注申请表》(含个人承诺)。
5、核发居住证(激活居住证)
持证人在规定期限内签注或登记的,原居住证激活。 注:武汉市所需材料: 《武汉市居住证申领、补(换)、签注申请表》(含个人承诺)。
6、核发居住证(注销居住证)
持证人在居住地已登记常住户口、死亡或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居住证等其他不符合持证条件的,应当注销。
7、核发居住证(挂失居住证)
持证人丢失居民居住证的,可办理挂失手续。
8、核发居住证(解挂居住证)
持证人挂失居住证后又寻回的,可以办理居住证解挂。
1、武汉市居住证申领、补(换)领、签注申请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本人证件的正面和反面)
3、 缴纳社保凭证(术语解释) (须能证明居住证申领之日起前6个月连续缴纳)
4、学生证或者连续就读证明(须能证明居住证申领之日起前6个月的连续就学就读情况)
5、营业执照(副本)(有效期或注册时间超过自居住证申领之日起前6个月)
6、中华人民共和国结婚证(须能证明结婚时间超过半年)
7、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配偶证件的正面和反面)
无需预约,现场办理
本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到居住地公安机关或者社区服务机构办理
办理该项业务需要哪些材料?
1、武汉市居住证申领、补(换)领、签注申请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本人证件的正面和反面)
3、缴纳社保凭证(须能证明居住证申领之日起前6个月连续缴纳)
4、学生证或者连续就读证明(须能证明居住证申领之日起前6个月的连续就学就读情况)
5、营业执照(副本)(有效期或注册时间超过自居住证申领之日起前6个月)
6、中华人民共和国结婚证(须能证明结婚时间超过半年)
7、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配偶证件的正面和反面)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凡本市户籍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可支配收入(术语解释)低于本市城乡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均可以申请低保。
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术语解释)。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相关网址:《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2、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核查制度。2013年底前,省、市、县三级要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核查制度,公开监督咨询举报电话。对最低生活保障信访事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请求,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信访请求的,不再受理,民政等部门要积极向信访人做好政策解释工作。省民政厅对最低生活保障重大信访事项或社会影响恶劣的违规违纪事件,可会同信访等部门直接督办。
如果辖区居民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并且存款、住房等财产状况符合规定,就可以提出低保申请。
另外,考虑到一些有重病重残人员的家庭负担格外重,政策规定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病重残人员可以单独纳入低保。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也可以参照“单人户”提出低保申请,如经审核,其个人收入财产符合条件的,也可以纳入低保范围。
2023年,武汉市调整了城乡低保标准及其他困难对象救济标准。
城市低保标准从910元/月/人提高至940元/月/人,农村低保标准从780元/月/人提高至820元/月/人;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从1820元/月/人提高至1880元/月/人,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从1500元/月/人提高至1600元/月/人;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养育标准从1820元/月/人提高至1880元/月/人,集中供养孤儿养育标准从2912元/月/人提高至3008元/月/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申请及授权书
3、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表
有关收入、支出、财产状况方面的证明材料可在申请时提供,也可以在规定时间内补充提供。
为方便困难群众就近申办低保,武汉城乡低保可“全市通办”
凡已入住自有产权、居住权、公共租赁住房、签订租房协议一年的或者实际入住满一年的武汉市户籍人口,可就近在居住地提出低保申请,由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直接受理审核,居住地区民政局确认。
凡必须在户籍地办理的救助申请,按照就近便民原则,可由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先行受理,由工作人员通过管理系统将申请转入户籍地办理,不需要申请对象多跑路。
武汉城乡低保申请还可“线上办”
社会救助“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特困人员认定”“临时救助对象认定”三项政务服务事项已经接入“鄂汇办”APP,困难群众即可通过手机申请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和临时救助。登录平台后,居民可按照指引填写相关信息,进入救助办理页面,实现全程网上办理。
申请低保要如实申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和收入财产状况,包括其他家庭成员赡养抚养关系和能力。
申请人还需要授权民政部门通过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对申报的收入财产状况,包括存款、车辆、住房等情况的真实完整性进行查询核实,如果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低保金,不但会被追回非法获得的低保金,还可能会被处以骗取金额的1-3倍罚款,甚至承担失信和法律责任。
经核对后,收入财产等状况符合规定的,经公示无异议,就可以被确认为低保对象。
网上办理用户可以通过“鄂汇办”APP查询申请结果;线下办理可咨询居住地街道办事处获取办理情况。
政府在发放低保金时,会每月按照核定人均收入与低保标准的差额发放,一些地方还会为日常支出较大的高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增发一定比例的分类施保金。
低保金按月发放,一般每月10日前发放到低保家庭银行账户。
在哪申请低保?
《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民政规〔2019〕1号 )第四条 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规定的,均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低保。
租赁补贴是指按照规定政策,向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且选择租赁补贴保障方式的保障家庭,根据其人口、住房、收入情况发放对应补贴金额的保障方式。
公租房保障准入标准区分中心城区和新城区、开发区、风景区。其中,中心城区实行统一准入标准,经济收入标准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不超过3000元,单人户家庭和符合条件的 外来务工人员(术语解释)不超过3500元;住房标准为城镇居民家庭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6平方米,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本市无房;货币化补贴标准为25元/平方米.人.月,补贴面积为16平方米,单人户家庭为24平方米,每个家庭租赁补贴面积总和不超过60平方米。
新城区、开发区、风景区根据本区经济发展水平和住房保障工作实际,参照中心城区准入标准确定本区保障家庭经济收入标准和租赁补贴标准。
公租房租赁补贴按照保障家庭人口、补贴系数及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的差额进行补贴。
1、家庭人均收入低于940元(最低收入保障标准)的,补贴系数为1.0。
2、家庭人均收入高于940元低于1880元(低收入保障标准)的,补贴系数为0.8。
3、家庭人均收入高于1880元的,补贴系数为0.4。
4、外来务工人员对申请人本人发放,补贴系数为0.4。
线下办理:
皇家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各街道政务服务中心及社区;皇家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政务服务中心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8:30-12:00,14:30-17:30(节假日除外)
办公电话:谌家矶82329128、西马50757833、后湖82925196、球场82268205、劳动82287981、二七82299926、新村50766246、丹水池82314332、台北85774600、花桥82860087、大智82819697、一元82785992、塔子湖82912621、永清82713909、四唯82736649、车站82243389、百步亭社区82290036
办理窗口:无差别综合办事窗口(街道)
办理地点:塔子湖街道:翠柏路166号;大智街道:黄石路34号;一元街道:黄兴路23号;后湖街道:兴业路175号;谌家矶街道:谌家矶大道57号;四唯街道:五福路78号;花桥街道:惠济二路五号;台北街道:台北路173号金门大厦二楼:车站街道:车站路98号;丹水池街道:解放大道2769号;永清街道:郝梦龄路7号;新村街道:建设大道1131号;西马街道:熊家台三巷28号;二七街道:二七街永泰路6号;球场街道:解放南路180号:劳动街道:绿缘路28号;
线上办理(零跑腿、不收费):
公租房租赁补贴资格申请(分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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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租房保障的方式有哪些?
公租房保障方式包括公租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两种保障方式。
2、公租房保障方式可以变更吗?
可以变更。选择租赁补贴的保障家庭,自区住房保障房管部门发放《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发放通知书》之日起,1个季度后可申请将保障方式变更为实物配租。选择实物配租的保障家庭,可以申请变更保障方式为租赁补贴,但已经享受实物配租的保障家庭,应当退出所承租公租房。
3、申请家庭如何选择公租房保障方式?
城镇住房困难家庭中,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术语解释)家庭、低收入家庭以实物配租为主,也可以自愿选择租赁补贴;其他住房困难家庭以租赁补贴为主。
无房新就业职工实行阶段性保障,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补贴为主,保障期限自其毕业之日起不超过6年。
在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实行阶段性保障,保障方式为发放租赁补贴,保障期限累计不超过36个月。
机动车驾驶证是指依法允许学习驾驶机动车的人员,经过学习,掌握了交通法规知识和驾驶技术后,经管理部门考试合格,核发许可驾驶某类机动车的法律凭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年龄条件:
1. 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
2. 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或者轮式专用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3. 申请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轻型牵引挂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20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4. 申请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的,在22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5. 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学生,申请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的,在19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二)身体条件:
1. 身高:申请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5厘米以上。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0厘米以上;
2. 视力:申请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申请其他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单眼视力障碍,优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且水平视野达到150度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3. 辨色力:无红绿色盲;
4. 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有听力障碍但佩戴助听设备能够达到以上条件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5. 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但手指末节残缺或者左手有三指健全,且双手手掌完整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6. 下肢:双下肢健全且运动功能正常,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单独左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但右下肢正常的,可以申请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7. 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8. 右下肢、双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但能够自主坐立,且上肢符合本项第5目规定的,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一只手掌缺失,另一只手拇指健全,其他手指有两指健全,上肢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且下肢符合本项第6目规定的,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9. 年龄在70周岁以上能够通过记忆力、判断力、反应力等能力测试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1.有器质性心脏病(术语解释)、癫痫病、美尼尔氏症(术语解释)、眩晕症、癔病(术语解释)、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2.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以及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3.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
4.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5.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五年的;
6.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
7.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超员、超速、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构成犯罪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五年的;
8.因本款第四项以外的其他违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
9.因其他情形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二年的;
10.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三年的;
11.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发生负同等以上责任交通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未满十年的;
12.三年内有代替他人参加机动车驾驶人考试行为的;
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有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在规定期限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线下可自行前往驾校报名,也可通过在线报名渠道自主选择驾校线上报名:
相关网址:驾校报名入口
1、电脑端
预约平台: 湖北省公安交通管理局互联网交通安全服务管理平台(122平台)
预约方式: 用户在互联网登录“湖北省公安交通管理局互联网交通安全服务管理平台”后,点击【驾驶证业务】→【考试预约】业务功能办理。
预约入口: 立即预约
申请人需携带身份证明在预约的考场和时间参加考试,未按时参加考试的,判定该次考试不合格。
申请人考试合格后,应当接受不少于半小时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常识和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并参加领证宣誓仪式。车辆管理所应当在申请人参加领证宣誓仪式的当日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线上申领地址:立即申请
问:考试预约中各科目考试次数如何规定?
答:每个科目考试一次,考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不参加补考或者补考仍不合格的,本次考试终止,申请人应当重新预约考试,但科目二、科目三考试应当在十日后预约。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不合格的,已通过的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成绩有效。在学习驾驶证明有效期内,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次数不得超过五次。第五次预约考试仍不合格的,已考试合格的其他科目成绩作废,需到车管所重新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业务。
问:身份证明是指什么?
答:身份证明是指:
1、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
2、现役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
3、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住宿登记证明;如已领取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则持该证直接办理。
4、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所持有的公安机关核发的五年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住宿登记证明;如已领取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则持该证直接办理。
5、华侨的身份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公安机关核发的住宿登记证明;
6、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居(停)留期为三个月以上的有效签证或者停留、居留证件,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住宿登记证明;
7、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武汉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创业补贴”是武汉市为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提供的创业补贴政策,旨在加强创新创业帮扶,鼓励大学生创业带就业。包含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创业补贴和初创组织吸纳就业补贴两类补贴。
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创业补贴
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在我市初次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并担任法人。初创组织经营6个月以上且带动就业2人(不含创业者本人)及以上,申报补贴时处于正常经营状态。
初创组织吸纳就业补贴
初创组织吸纳就业补贴上述初创组织在登记注册1年内、招用人员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1个月以上。
(一)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创业补贴 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创业者, 一次性给予 5000元 补贴。
(二)初创组织吸纳就业补贴 每吸纳1名符合条件人员,给予 1000元 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2万元。 温馨提示: 初创组织吸纳就业补贴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不能重复享受。
(一)初创组织批准成立证明复印件;
(二)初创组织法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等)的学历证书。如为国(境)外取得的学历,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
(三)《武汉市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和《武汉市初创组织吸纳就业补贴申请表》;
(四)《带动就业人员花名册》;
附件下载
受理部门:皇家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详细地址:皇家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麟趾路50号
联系方式:027-82716792
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创业补贴和初创组织吸纳就业补贴受理申请、审核及公示、资金拨付等工作,由初创组织注册所在区人社部门负责落实。
(一)申请时限: 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应在初创组织法人毕业五年内提出申请。初创组织吸纳就业补贴应在与被吸纳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后6个月内提出申请;
(二)审核及公示:区人社部门受理申报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公示7天,对公示无异议的,及时出具审核意见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三)资金拨付:区财政部门根据人社部门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申报对象银行账户;
问:“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创业补贴”的申请时限是什么?
答: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应在初创组织法人毕业5年内提出申请。其初创组织经营6个月以上,且申报补贴时处于正常经营状态。
问:“初创组织吸纳就业补贴”的申请时限是什么?
答:初创组织吸纳就业补贴应在与被吸纳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后6个月内提出申请,且申报补贴时处于正常经营状态。
问:哪些人申报“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创业补贴”?
答: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在我市初次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并担任法人。初创组织经营6个月以上且带动就业2人(不含创业者本人)及以上,申报补贴时处于正常经营状态。
养老保险待遇申领是指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满足一定条件后,向相关部门申请并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的过程。这些待遇主要包括基本养老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等,旨在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和经济安全。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武政规〔2021〕21号)文件精神,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您家人可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和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办理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手续。 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实行年度一次性缴纳。从2022年起,每年最低标准为400元,最高标准为6000元,参保人员可在400元至6000元缴费区间内按100的整数倍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且未参加其他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是由基础养老金、缴费年限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 按省城乡居保经办规程规定,60周岁之前必须按年缴费,中途可以申请补缴前面年度未缴保费;不能向后一次性缴费,年满60周岁时可一次性补齐以前年度中断保费或一次性补满15年保费。参保人年满60岁,缴足所有年度保费,即可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
1、年龄要求:申请人需年满60周岁。
2、缴费要求:
*累计缴费满15年(含)以上。
*当地制度实施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人员,应当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逐年和补缴年限累计不得超过15年,但补缴年限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
*当地制度实施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人员,应当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参保后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的,在达到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前可进行补缴,中断期间及补缴的年限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
3、未享受其他待遇:申请人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未参加其他基本养老保险缴费。
1、申请人为正常参保缴费状态;
2、申请人年满60周岁;
3、申请人缴费年限满15年(含)以上或当地政策实施时按年缴费;
4、申请人未享受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5、申请人填写湖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申请表【下载】
1、窗口办理:申请人需携带上述材料,前往户籍所在地或皇家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的社保经办机构窗口进行申请。在窗口,工作人员会审核申请材料,并指导申请人填写相关表格。
办事大厅名称:皇家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政务服务中心社保分中心;皇家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政务服务中心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湖北省皇家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建设大道1131号
办理窗口:社保综合办事窗口
办公电话:027-12333,027-82260580
2、网上办理:对于熟悉网络操作的申请人,也可以通过湖北省政务服务网等官方网站进行。在网上申请过程中,需要按照系统提示逐步填写个人信息,并上传相关材料。【在线申请】
1)窗口受理时,符合办理条件的,户籍所在地经办机构直接办理;不符合办理条件的,经办机构告知理由。
2)网上提交成功后1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办理条件的,经办机构直接办理;不符合办理条件的,经办机构告知理由。
1)窗口受理时,经审核,符合办理条件的,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并按经办规程办理;不符合办理条件的,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2)网上办理时,网上成功提交参保登记申请后,经审核,符合办理条件的,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并按经办规程办理;不符合办理条件的,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皇家国际 社会保险管理处
办公地址:皇家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建设大道1131号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 8:30-12:00 ;下午14:30-17:30
周末延时服务:周六上午9:00-下午16:00
午间轮流值班:工作日中午12:00-14: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对外服务电话:027-12333、027-82260580
1)如何进行养老保险资格认证问题:
回答:*认证时间与方式:认证时间:通常在每年的特定时间段内进行,如武汉市2024年度的认证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认证方式:包括自助认证(如通过“湖北智慧人社”支付宝小程序、“湖北12333”微信公众号等)、人工认证(在社保经办机构、街道政务服务中心等办理)以及上门认证(针对行动不便或居住在养老机构的老年人)。
2)养老保险资格认证未及时认证会有什么影响
回答:若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认证,可能会影响养老金的正常发放。但通常在补办认证后,会恢复并补发暂停期间的养老金。
3)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有哪些条件:
回答:1、年龄与缴费要求: *城乡居民:需年满60周岁且累计缴费满15年,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未参加其他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城镇职工: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如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且累计缴费满15年。
2、特殊情况:对于从事特殊工种或因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退休年龄和条件有所不同。
4)如果我的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还能申领待遇吗?
回答:如果您的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一般情况下不能直接申领养老金待遇。但根据不同地区的政策,您可能有以下几种选择:
1、延长缴费至满15年后申领待遇;
2、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养老保险费后申领待遇(具体补缴政策需咨询当地社保部门);
3、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规定申领待遇(但需注意待遇水平可能有所降低)。
5)如何对养老保险相关问题进行咨询与投诉?
回答:如在办理过程中遇到问题或疑问,可拨打当地社保部门的服务热线(如武汉市为12333)进行咨询。对于服务不满意的情况,可通过正规渠道进行投诉。
保障房申请是指符合条件的个人或家庭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以获取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标准的住房的过程。保障房,也被称为保障性住房,旨在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确保他们能够享有基本的居住条件。
依法依规取得《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证明》,经自愿登记、公开摇号等规定程序,具备公共租赁住房选房配租资格对象,可参与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选房签约。
1.《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证明》原件一份;
2.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一份);
3.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户口簿(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一份);
4.配租确认通知书原件一份。
1、登记。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有选房意向的申请人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及《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证明》原件,到项目公告指定地点登记。
2、摇号。对登记租赁意向的保障对象,由区房管部门按照经区政府批准的摇号细则,依次摇号确定选房顺序。
3、选房。正式选房前,项目运营机构应组织开发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单位开展项目开放日活动,申请人到项目现场了解房源租赁及选房有关情况。
正式选房时,申请人须按照要求到项目公告指定地点按照选房顺序依次参加选房;选房结果在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现场予以公布,区房管部门要将结果在政务网站等媒体公示7日后,发放配租确认通知书。
4、申请人须按照配租确认通知书指定的时间与运营机构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
区住房和城市更新局(房管局)
办公室联系电话:027-82835540
办公时间:工作日8:30-12:00,14:30-17:30
地址:皇家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二七路342号
邮编:430012
监督投诉方式
1.市长热线:027-12345;
2.市监察举报投诉中心电话:12388或82624205;
3.市房管局机关纪委,办公地址:皇家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高雄路166号,投诉电话:027-85482283;
4.市政务服务管理办督查处,投诉电话:027-65770000。
1、什么是保障房?
回答:保障房是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住房,旨在解决这些家庭的居住问题,包括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租房等。
2、如何申请保障房?
回答:通常需先向当地住房保障部门提交申请,提供身份证明、收入证明、家庭情况等材料,经过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家庭将进入轮候库等待分配。
3、申请保障房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回答:条件可能因地区而异,但一般包括户籍要求、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标准、家庭收入低于一定限额等。
4、保障房的租金或售价是如何确定的?
回答:租金或售价由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收入、建设成本等因素综合确定,通常远低于市场价。
5、保障房的产权归属是怎样的?
回答:经济适用房购买后拥有有限产权,一般需满一定年限后方可上市交易;公租房和廉租房则通常为租赁性质,产权归政府或相关机构所有。
6、保障房的户型和面积有哪些选择?
回答:户型和面积选择有限,通常根据家庭人口数来分配,旨在满足基本居住需求。
7、保障房可以申请装修补贴吗?
回答:部分地区可能会提供装修补贴或允许租户自行装修,但需符合一定条件和标准。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报是指针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在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后,向相关部门申请获得一定费用补贴的过程。这一政策旨在鼓励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减轻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压力,从而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1、《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鄂财社发[2017]102号)
2、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相关社会保险补贴信息化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武人社办[2015]21号)
3、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武汉市社会保险补贴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武人社函[2016]28号)
4、市人社局《关于优化公共就业服务事项经办流程的通知》(武人社发[2017]49号)
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按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确定的缴费额的60%给予补贴。月实际缴费低于以上标准的,按实际缴费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在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女性年满45周岁,男性年满55周岁,符合条件的最长不超过60个月,其他符合条件 人员最长不超过36个月。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不享受养老保险补贴)、基本医疗保险(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不享受医疗保险补贴)只参加了一项的只补贴一项。
具有我市户籍,进行了失业登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和灵活就业登记,办理了《就业创业证》(含电子证),女性不超过55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开办个体工商户或在用人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工作以及其他灵活就业的以下9类就业困难人员:
(1)女性年满40周岁或者男性年满50周岁的失业人员;
(2)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
(3)生活困难的失地农民;
(4)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或者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5)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
(6)毕业一年以上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
(7)残疾人;
(8)各级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成年孤儿和社会成年孤儿;
(9)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
2、《武汉市灵活就业人员初次申报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1式1份,A4规格,初次申请时提供。)在异地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需提供当地社保经办部门出具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凭证1份(在本市或省直社保机构缴费的无需提供),每季度提供,拟留件。
1、线上办理流程
1)申请人网上注册登记后,每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村)申请;【在线办理】
2)社区(村)受理申请后,提交街道(乡镇)初审,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25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完成复核,并公示5个工作日后,送区财政部门拨付补贴资金
2、线下办理流程
1)申请人每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村)申请;
2)社区(村)、街道(乡镇)10个工作日内录入系统,并完成初审;
3)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15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完成复核,并公示5个工作日后,送区财政部门拨付补贴资金。
线下申报: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因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而撤销社区服务站的,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公共管理服务机构)提出对上季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
线下办理地点
塔子湖街道:翠柏路166号
大智街道:黄石路34号
一元街道:黄兴路23号
后湖街道:兴业路175号
谌家矶街道:谌家矶大道57号
四唯街道:五福路78号
花桥街道:惠济二路五号
台北街道:台北路173号金门大厦二楼:车站街道:车站路98号
丹水池街道:解放大道2769号
永清街道:郝梦龄路7号
新村街道:建设大道1131号
西马街道:熊家台三巷28号
二七街道:二七街永泰路6号
球场街道:解放南路180号:劳动街道:绿缘路28号
(因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而撤销社区服务站的,线上、线下申报时,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公共管理服务机构申请。)
皇家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咨询方式:
皇家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地址:皇家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解放大道麟趾路50号皇家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人力资源局三楼7号窗口
电话:027-82716792
咨询网址://zwfw.hubei.gov.cn/
1、哪些人属于就业困难人员,可以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回答: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定义和范围可能因地区而异,但通常包括以下几类人员:
1.年龄达到一定标准的失业人员,如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部分地区可能有所差异,如“4045”、“4555”等)。
2.持有失业证,且被认定为就业困难的人员。
3.特定群体,如零就业家庭成员、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残疾人、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随军后无工作的现役军人配偶、享受定期定量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烈属等。
4.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
2、社会保险补贴包括哪些内容?补贴标准是多少?
回答:社会保险补贴通常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和基本医疗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因地区而异,但一般遵循以下原则:
1.养老保险补贴月标准通常为同期实际月缴纳养老保险费的60%左右。
2.医疗保险补贴月标准一般不超过同期实际月缴纳医疗保险费的2/3。部分地区可能采用定额补贴的方式,如每人每月补贴一定金额,具体标准请咨询当地人社部门或查看相关政策文件。
3、如何申请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回答:申请流程一般包括以下步骤:
1.准备材料: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材料(如失业证、残疾证等)、社会保险缴费凭证等。
2.提出申请:将相关材料提交至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的社区(村)提出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
3.审核流程:社区(村)受理后,将申请材料报送至街道(乡镇)进行初审,再报送至县(市)区、开发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复审。
4.补贴发放:经审核通过后,补贴资金将发放至申请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4、申请过程中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1.及时申请:注意政策规定的申报截止时间,避免错过申请机会。
2.材料真实:确保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如有虚假将取消申请资格。
3.保持联系:在申请过程中保持电话畅通,以便接收审核结果或补充材料的通知。
4.政策变化:注意关注当地人社部门发布的最新政策信息,因政策可能随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