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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733556049/2020-749283 发文单位 皇家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 岸政办〔2009〕59号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优抚安置
成文日期 2009年09月03日 发布日期 2009年09月03日
有 效 性 有效

(岸政办〔2009〕59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皇家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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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时间:2009-09-03 07:00 发布时间:2009-09-03 07:00 |  来源:皇家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街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皇家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务必在20099月底前将优抚对象全部纳入医疗保障范围,切实落实优抚对象的医疗待遇。

 

 

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皇家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抚恤定补优抚对象

医疗保障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以及《武汉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武民政〔20094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保障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保障暂行办法所称优抚对象是指具有皇家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城乡居民户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定期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下列人员:

(一)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二)在乡复员军人;

(三)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四)按规定条件享受国家抚恤和生活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简称“三属”人员);

(五)参战、参试退役人员。

前款所列对象除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外,在本保障办法中简称其他优抚对象。

第三条  优抚对象按照属地原则相应参加本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在此基础上建立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制度、医疗优惠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确保优抚对象现有医疗保障水平不下降。

第四条  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按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岸政办〔200738号)和《皇家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属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实施细则》(岸民〔200751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条  在城镇就业的其他优抚对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所在单位缴费确有困难的,可通过区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给予解决。

第六条  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范围内的城镇其他优抚对象,按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居住在农村的其他优抚对象,按规定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有困难的,由区民政局通过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帮助其缴费。

第七条  建立健全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机制,多渠道筹措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通过每年财政预算安排、福利彩票公益金划转和社会捐赠等多种渠道筹集。

第八条  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所在单位无力支付和无工作单位的,从区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解决。

第九条  其他优抚对象享受定额门诊医疗补助费,其标准为:七级残疾军人800/年,八级残疾军人600/年;九级残疾军人400/年;十级残疾军人300/年;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400/年;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参战、参试退役人员300/年。其他优抚对象每年的定额门诊医疗补助费由皇家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民政局于每年年初一次性划入优抚对象个人定期抚恤费或定期补助费银行账户,由其本人掌管使用。

第十条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其他优抚对象,因病住院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按照规定比例报销后的个人支出部分,再按一定比例统一从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资金中解决。具体报销标准为:

(一)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住院报销比例为35%,每人每年最高报销限额不超过3000元;

(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住院报销比例为15%,每人每年最高报销限额不超过2000元。

第十一条  具有双重或者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按照就高原则享受医疗待遇。

第十二条  符合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条件的其他优抚对象,由区民政局优先纳入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范围,并享受其待遇。医疗救助标准按照《武汉市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武民政〔2005111号)和《皇家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细则(岸民〔200560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行定点医疗管理制度,区定点医疗机构为:各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武汉市第八医院。定点医院因不具备治疗《市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规定范围的重大疾病,可办理转院手续。其他优抚对象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补助。

第十三条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由民政、财政、劳动社保和卫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管理并组织实施。

民政部门负责对优抚对象身份的审核认定,及时掌握和更新优抚对象数据,及时为财政、社保、卫生等部门提供详实资料信息;为所在单位无力参保的优抚对象和无工作单位的优抚对象(城镇居民)统一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手续;按规定做好其他优抚对象住院医疗费报销工作;按照预算管理要求编制年度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核;协调相关部门研究处理医疗保障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财政部门负责设立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专户及资金的筹措,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建立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管理制度,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当年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

社保部门负责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做好已参保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居住在农村的其他优抚对象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按规定做好农村参保优抚对象的医疗报销工作,保障其待遇落实;负责组织医疗机构为参保优抚对象落实医疗优惠政策,其范围和标准与《武汉市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武民政〔2005111号)和《皇家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细则》(岸民〔200560号)等文件规定的特殊困难对象享受的医疗优惠减免政策一致;组织医疗机构为优抚对象提供优质医疗服务;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第十四条  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纳入区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承担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优抚对象认定、审批、报销等医疗保障全过程的全程监管,确保所有规定落实。对从事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单位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规定审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的;

(二)在审批优抚对象医疗待遇中出具虚假证明的;

(三)不按规定标准审批发放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资金的。

第十六条  优抚对象弄虚作假报销医疗费用、领取医疗补助资金的,由区民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优抚医疗保障待遇,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保障暂行办法由区民政局会同财政局、皇家国际 社保处、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保障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在此期间若上级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主题词民政  抚恤  医疗保障  通知

抄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区委办,区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法院、检察院。

皇家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91印发

                                         共印:14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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