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733556049/2022-13555 | 发文单位 | 皇家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人民政府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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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 岸政办〔2022〕8号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社会福利 |
成文日期 | 2022年04月15日 | 发布日期 | 2022年04月15日 |
有 效 性 | 有效 |
(岸政办〔2022〕8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皇家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推进街道养老服务综合体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皇家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推进街道养老服务综合体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皇家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15日
皇家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推进街道养老服务综合体建设
实 施 方 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时代全市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武发〔2021〕10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武政规〔2021〕6号),按照《市民政局关于推进养老服务综合体建设的通知》(武民函〔2021〕127号)精神,为推进我区街道养老服务综合体(以下简称养老综合体)建设,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及工作目标
根据辖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数量,综合考虑老年人实际需要,因地制宜,在街道建设集日间照料、24小时托养、上门照护、康复训练、服务体验、政策咨询和对下指导等功能于一体的养老综合体,重点为特困、经济困难、高龄、失能失智、计生特扶、优抚对象等困境老人提供普惠托养服务。养老综合体由政府建设或者提供场所交社会力量建设运营,床位在100张以上,用房面积约3000㎡。
在2021年已开展试点工作的基础上,2022年在全区逐步推开,至2025年,原则上每个街道至少建成1个。
责任分工
(一)区民政局负责养老综合体建设的统筹推进,指导街道开展建设工作,负责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租用社会房产的租金价格进行评估,对养老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履行行业监管职责,负责相关补贴的审核拨付。
(二)街道办事处负责养老综合体建设的选址、选聘运营机构、规范建设、日常监管等工作,负责相关补贴的发放。
(三)区财政局负责养老综合体建设及运营各项政策性补贴的保障。
(四)区建设局负责养老综合体项目消防验收工作。
(五)皇家国际 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为新建养老综合体建设办理相关规划手续,对符合政策改建的养老综合体建设用房出具不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的意见。
(六)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负责养老综合体项目选址的房屋安全鉴定审核。
(七)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养老综合体内设医务室(备案)的审核批准及监管。
(八)区行政审批局负责养老综合体的登记管理。
三、建设方式及工作步骤
根据《市民政局关于推进养老服务综合体建设的通知》(武民函〔2021〕127号)文件精神,按照“政府无偿提供建设场所、运营商低偿运营”的思路,由街道协调免费提供辖区内适于养老服务的自有房产或其他的政府所有房产,交由社会机构建设养老综合体并运营,无法提供的则由社会机构租赁社会房产,区财政给予适当的房租补贴。养老综合体除了承担一定比例的普惠性养老服务外,可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具体工作步骤如下:
(一)选聘机构。街道通过相关程序选聘具有养老服务工作基础和经验的社会机构作为运营机构,并报区民政局备案。
(二)确定选址。街道协同运营机构在本辖区内考察确定养老综合体的初步房屋选址,并由运营机构在相关部门办理手续。运营单位委托第三方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选址租赁房屋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房管部门对提交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进行审核备案;建设部门对租赁房产的装修改造、消防设计、图审等进行审查;规划部门根据相关文件对建设场所出具意见。房管、建设、规划等部门相关手续完成后,由运营机构与房屋所有人洽谈签订房屋使用或租赁协议,并报街道和区民政局备案。区民政局对选址租赁房屋的,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租金价格进行评估。
(三)签订协议。街道与运营机构签订养老综合体的建设及运营协议,协议期限一般为5年。区民政局提供协议参考样本。
(四)登记注册。由运营机构作为出资人、举办者,办理养老综合体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登记的单位名称一般为“皇家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XX(街道标识名)街道XX(运营机构标识名)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养老综合体的权责和资产管理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执行。
(五)实施建设。运营机构制定养老综合体的建设和运营方案,报街道和区民政局同意后,由运营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并投资建设。
(六)验收运营。养老综合体的工程建设完成后,由运营机构办理或完善消防等建设工程验收手续,获得相关许可并且经街道同意方可投入运营,在提供服务或收住老年人后的10个工作日内到区民政局办理养老机构备案手续。运营到期的,经评估合格街道可以续聘该机构。
四、相关补贴政策
根据《市民政局关于推进养老服务综合体建设的通知》(武民函〔2021〕127号)和养老机构相关补贴标准,并结合我区实际,对养老综合体给予以下补贴:
(一)建设补贴
经登记备案验收合格新建的养老综合体,按照每张床位1万元的标准享受建设补贴,发放办法参照养老机构建设补贴发放办法执行。
(二)运营补贴
经登记备案验收合格的养老综合体,可按养老机构的标准享受运营补贴,发放办法参照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发放办法执行。
(三)内设医务室补贴
养老综合体内设医务室,按照规定在卫健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且承诺保障医务服务的,给予一次性补贴10万元。内设医疗设施补贴经街道初审后由养老综合体向区民政局提出申请,区民政局按程序申请资金后拨付相关街道转付养老综合体。
(四)房租补贴
运营机构租赁符合相关要求的社会房产建设养老综合体的,区财政给予适当的房屋租金补贴。补贴按照房屋租赁评估价格且不超过实际租赁价格予以发放,最高补贴面积为3000平方米、最高补贴价格为30元/平方米/月,超出部分由运营机构自行承担。每年新建的养老综合体租金补贴由区民政局按程序申请财政资金,由区财政局拨付相关街道后转付养老综合体。对已建成的养老综合体的房租补贴,由区民政局根据租赁合同和核准的补贴价格及面积核定补贴金额后,由区财政局拨付相关街道后转付养老综合体。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各街道要高度重视,把养老综合体建设作为重点任务,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推进实施计划、明确时间节点、压实工作责任,确保建设工作有序开展。
(二)健全工作机制。建立起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发挥部门联动效应,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密切合作的良性工作机制,共同做好养老综合体建设工作。
(三)充分整合资源。充分摸清辖区建设场所资源,支持和引导各类社会主体参与养老综合体的建设、运营。加强养老综合体与社区服务中心(服务站)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做到资源整合,提高使用率,发挥综合效益。
(四)加强监督管理。养老综合体纳入养老机构日常管理体系,并按照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国家标准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等级评定地方标准进行服务质量监管。各街道要加强对辖区养老综合体的日常监督管理,定期和不定期对其运营状况、安全生产进行检查。区民政局对养老综合体实施行业监管,对其建设运营情况进行跟踪指导,适时组织培训,及时协调处理相关问题,对补贴申领发放情况强化监督检查,对虚报冒领补贴、违法违规经营的及时严厉查处。
附件:街道养老服务综合体建设指南
附件
街道养老服务综合体建设指南
一、运营方式
各街道办事处要结合实际,择优选聘养老服务综合体市场运营主体,按照“一院一策”与运营主体签订运营协议,约定服务对象、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价格等,并明确考核标准及办法,对未达到服务成效的,及时更换。
养老服务综合体收费实行普惠价格,原则上同一机构、同一类别的老人,实行同一收费价格。对低保、高龄、失独、优抚对象等特殊困难老年人的总收费参考我市城镇职工人均退休金水平合理确定,确保满足上述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养老需求。具体价格由各街道与运营主体按上述原则协议约定。
二、设施功能及布局
(一)功能要求
养老服务综合体是集机构、社区、居家养老和服务指导等多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养老服务设施,具体如下:
1. 在机构养老方面,应达到三星级养老机构水平,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日常护理、营养膳食、康复指导、心理慰藉等专业人才,具备失能护理、术后康复、安宁疗护等服务能力;
2. 在社区养老方面,应达到中心辐射式服务网点的设施水平,通过利用综合体内人员、场所、设施或整合街道辖区服务资源的方式,为老年人提供助餐、助行、文娱阅览、兴趣培训、精神慰藉等服务;
3. 在居家养老方面,应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针对老年人居家环境,通过必要的适老化改造和可穿戴设备、智能监护设备等设施设备,实现各类服务资源与居家老人服务需求的有效匹配对接,让老年人在社区和家中即可享受到健康医疗、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智慧居家养老服务,将机构专业的服务延伸到老人家中,打造“家庭养老床位”,原则上每个综合体设置的“家庭养老床位”与入住老人的床位比例不低于1:1;
4. 在医养结合方面,应至少内设有医务室或护理站等医疗服务设施,有专(兼)职医务人员提供坐诊、巡诊等服务;
5. 在服务指导方面,应采取购买服务或设立公益性岗位的办法,在综合体内设置街道“养老服务顾问”岗位,根据养老服务的发展变化,指导、监督、考核辖区各类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和服务开展,保证各项措施的落地。
有条件的综合体还应积极开展养老服务新模式、新方式的探索尝试,在设施内设置“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和“康复辅助器具”的展示体验和租赁服务区,积极开展“人工智能养老机构”的试点等,充分发挥综合体的示范带动作用。
(二)建筑标准及布局要求
养老服务综合体内应综合设置接待探视区、集中照护区、日间照料区、多功能活动区、康复训练区、助餐服务区、展示体验区等区域,做到整体连通、动静分区、分时使用,功能相近区域尽量集中设置,提高设施效率。
1. 选址。交通便捷、居民集中,方圆1000米范围内至少2个住宅小区;设施便利、周边安全,靠近医院、学校、幼儿园、商场等公共服务设施,无污染源、噪声源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和储运区域等。
2. 规模。建筑相对独立,有独立出入口和专用电梯、楼梯;原则上综合体内24小时集中照料床位不少于100张,床位综合配套面积应≥25㎡,内设有医务室、护理站等医疗设施,建设标准符合《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2018)《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相关行业标准,符合无障碍设施要求。
3. 布局。养老服务综合体应结合设施实际,设置但不局限于以下区域:
(1)接待探视区:应在综合体首层入口处,结合常态化疫情防控的需要,设置在通风状况良好的独立区域内,配有适合老年人的沙发、座椅及必要消毒设施等,为老年人及家属提供入住咨询、服务预约、来访探视等服务。
(2)集中照护区:应在相对独立区域集中设置老年人起居用房及相关生活配套设施,护理型床位的占比不低于80%,整体通风、采光良好,有老人入住的房间应有窗户,应按老年人身体状况划分为自理区、失能区、失智区等,预留有至少3间独立的隔离观察室;单人间和双人间共计床位不低于总床位的50%,4人间及以上的多人间床位不高于总床位的20%;单人间面积不少于10㎡,双人间面积不少于16㎡,多人间人均床位面积不少于6㎡,床与床之间应通过拉帘、围帘等方式进行隔断;每个房间内应设置卫生间,配置电视机、双制空调,每张床配有如智能床垫等24小时智能监测、预警呼叫设备,并在卫生间设有紧急呼叫设备。
(3)康复医疗区:应根据情况设置医务室、护理站等医疗设施,宜结合设置老年人康复辅助器具展示体验区、康复训练指导区等,有条件的还应结合设置评估室,配备必要的应急药品、医疗器械、康复器具等,为集中照护和日间照料老年人提供问诊、体检和就医、用药、养生保健、康复训练、康复器具使用指导等卫生健康服务。
(4)日间照料区:应与集中照料区的老人起居区域相对分开,可结合集中照护的多功能活动区设置,宜采取开敞、通透的空间形式,原则上面积不少于200㎡(可计入综合体床位配套面积),按照社区嵌入式服务网点的标准,配齐手工、棋牌、阅览、书法等文娱设施设备,为周边老年人提供休闲娱乐、日间托管、兴趣培训等服务。
(5)膳食服务区:应充分考虑辖区老年人实际需求,结合设置街道老年食堂、社区助餐点,按照满足至少200人用餐需求和“互联网+明厨亮灶”的要求,配备加工、烹饪、储存、监测等设施设备,配置与规模相适应的厨具、餐具、冰箱(柜)微波炉、消毒柜、餐桌等,主要为入住老年人提供饮食服务,同时为周边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配餐、送餐等服务。
(6)综合服务区:结合设置“居家适老化改造体验区”,应配置必要的网络信息设备,并接入市、区两级养老服务平台,实现互联互通、数据即时传输,接受统一调度和管理。配齐必要的办公桌椅、电脑、资料柜等,满足“养老服务顾问”和居家上门护理服务需求受理、服务工单派遣、服务质量回访、服务投诉收集等需求,实现上门护理服务的调度、“家庭养老床位”的推进、辖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指导、养老服务的咨询、综合体安全的监管等。
三、服务规范
(一)登记备案。养老服务综合体运营方应在开展服务前依法进行法人登记,名称格式统一为“皇家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XX(街道标识名)街道XX(运营机构标识名)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各街道应督促运营方在提供服务或者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办理备案;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
(二)床位要求。原则上养老服务综合体50%以上的床位应用于保障辖区特困对象的集中供养和满足低保、高龄、失能、失独、优抚对象等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入住需求。
(三)人员配比。综合体养老护理员与重度失能老年人配比不低于1:3;与中度失能老年人配比不低于1︰6;养老护理员与轻度失能及能力完好老年人配比不低于1︰10。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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